本報訊(記者 石月)《長沙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》日前出台。《規定》明確,今後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某些重大事項需要市人民政府決策的,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重大行政決策建議。該規定將於下月11日生效。
涉及公眾重大利益的應開聽證會
《規定》明確,重大行政決策建議提出的途徑分為四類:市長、副市長依照各自的職責可提出重大行政決策建議,市政府所屬工作部門、區縣(市)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市政府決策的重大事項可提出重大行政決策建議,市人大代表、市政協委員可以通過建議(議案)、提案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向市人民政府提出重大行政決策建議,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某些重大事項需要市人民政府決策的,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重大行政決策建議。
《規定》指出,重大行政決策有這些情形之一,應當召開聽證會:對轄區內經濟、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;涉及公眾重大利益的;公眾對所擬決策事項有重大分歧的;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;法律、法規、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;決策機關認為應當聽證的。聽證程序按照《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》有關規定執行,但法律、法規、規章另有規定的,依照其規定。聽證報告應當作為市人民政府決策的重要參考。
重大行政決策結果20日內向社會公佈
重大行政決策應當經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或者常務會議審議決定,在集體審議的基礎上由市長作出決定。由行政機關作出決定的重大行政決策,決策機關應當在決定作出之日起20日內,向社會公佈重大行政決策結果。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後,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適時組織決策承辦、執行、監督單位對決策實施效果進行評估,並向市人民政府提交決策實施效果評估報告。
行政機關和相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,或者在重大行政決策方案起草與論證、執行和監督過程中有玩忽職守、徇私舞弊、貪污受賄等違法、違紀行為的,將按有關規定進行問責,涉嫌犯罪的,將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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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規定》中所稱重大行政決策,包括下列事項:
(一)制定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重大政策措施;
(二)編製或調整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、年度計劃;
(三)制定或調整各類總體規劃、重要的區域規劃和專項規劃;
(四)編製財政預決算,重大財政資金安排;
(五)研究市人民政府重大投資項目和重大國有資產處置;
(六)制定或調整政府定價、政府指導價等關係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、公益性服務價格和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;
(七)資源開發利用、環境保護、勞動就業、社會保障、教育、醫療衛生、食品藥品安全、安全生產、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措施;
(八)制定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重大措施;
(九)為保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,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社會穩定採取的全市性長期限制措施;
(十)由市人民政府行政決策的其他重大事項。
地方性法規議案的提出、市人民政府規章的制定和突發事件的應對,按照有關法律、法規、規章的規定執行。 (原標題:公民可提重大行政決策建議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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